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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间的经济交往呈现出明显的上升势头,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也在随之逐年增加。因此,国际商事仲裁逐渐成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在与国际商事仲裁相关的各项制度中,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无疑具有非常高的研究价值。其不但对仲裁裁决有着直接、深刻的影响,还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的内在价值取向,即对公正与效益两大价值的追求与平衡。同时,作为一个东西方法律文化交织碰撞的舞台,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中也体现着不同法律思想的冲突与妥协。正是由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本身即是诸多矛盾的综合体,其周围始终萦绕着各种争议。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价值目标究竟是什么?国际商事仲裁中是否有专门证据规则存在的必要?国际商事仲裁到底需要怎样的证据规则?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应当如何确定与适用?各种声音纷繁芜杂、莫衷一是,而我国学界对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难言充分。鉴于目前我国国内对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相关研究比较薄弱,本文希冀对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予以系统地介绍,以增进国人对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了解。又因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真正价值体现在实践之中,本文着重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确定与适用。在具体内容方面,本文首先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概念、法源、价值取向以及是否有存在之必要。并得出如下结论: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是指引仲裁过程中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其法源包括各国国内诉讼法、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示范法以及学者学说;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在价值取向方面应力争做到公正与效益价值的统一;国际商事仲裁需要具体、规范的证据规则对证据问题予以指引。以上述结论为基础,文章接下来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确定方式、在适用方面的特征,并采用举例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适用予以探究。文章指出,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仲裁准据法、国内证据法都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确定息息相关,仲裁中的各参与方应根据个案情形对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予以确定。在适用方面,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体现出了很强的“柔性”。各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与仲裁庭提供了完善的制度框架与充足的协商空间,各参与方可以在其中做出选择,并在实际操作中对证据规则进行完善甚至改变。最后,文章结合实际情况指出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在确定方面存在着过于僵化、封闭及重诉讼、轻仲裁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改善建议,即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应敢于同国际接轨,加大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对仲裁特别是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重视程度,不再将仲裁证据规则视为国内证据法的附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