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作为专门解决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投资争端的常设机构,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具体运行的主要平台,但ICSID的制度缺陷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在新一轮ICSID仲裁规则修订中,ICSID提出了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即提升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保障仲裁裁决的一致性以及保障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问题。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NAFTA)、《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the EU-Canad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CETA)在上述三个问题中的规定相比,ICSID这一修改动议主要侧重私密性和公开性的平衡,在文件公开、第三方法庭之友参与方面都进一步开放,增加了公民的知情权,并相对减少了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其次,ICSID通过细化更正、撤销等内部救济措施保障仲裁裁决一致性,但不考虑建立上诉机制;再者,ICSID通过增加透明度、统一解释规则、增强仲裁员公正性等措施来保障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并未增设其他替代性解决争端的措施。本文以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为例,与ICSID、NAFTA以及CETA的规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我国在透明度问题上制度设计较为保守,规则不够细化;当出现裁决不一致的情况时,主要还是通过内部救济,由仲裁庭审核后才能进行更正,另外,在保障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方面的规定可操作性不足。因此,我国在规则制定中应当增加文件公开的范围和形式,并细化透明度规则,建立一个公开信息管理系统;另外,应设置上诉条款,通过上诉审查机制纠正仲裁中的错误以保障裁决的一致性;并应当尽力发展其他灵活多样的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促使争端双方积极沟通和解决有关问题,尽可能地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