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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是20世纪美国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他的研究领域非常广泛,但最重要的还是他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思想。他的法律内在道德思想是在继承传统自然法思想并经过与哈特的论战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话题,但是到了20世纪经过富勒与哈特的论战,把它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经过几番论战,富勒坚定地认为,法律应该以道德为基础,法律与道德是不能分离的,并提出了法律道德性的八项要求。他把法律看成是一项事业,需要人们的互动才能完成。本文以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为研究对象,以富勒《法律的道德性》为研究文本,从富勒与哈特关于“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以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的论战出发,通过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讨论,以说明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形成的过程及其意义。本文的内容由四部分构成。第一章为导论。这一章主要说明了选题的缘由、文献综述及研究思路。第二章从理论基础和时代背景两个方面对富勒的自然法思想作了梳理,为其法律内在道德观的提出奠定一个总基调。这一章先对传统自然法思想作了阐述,然后对哈特与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进行梳理,得出富勒的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的主张。第三章先对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作了区分,然后对法律内在道德观的八项要求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法律内在道德的性质从三个方面作了分析解读。第四章阐述了法律内在道德观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这一章首先对富勒关于法律本身的认识作了分析,然后分析了法律内在道德观的理论意义,最后阐述了法律内在道德观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