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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者,人类自养其生之道,使身体平均发达,而又规则次序之可言者也(1)。我国法律体系从旧的伦理法体系转化为权利法系,身体法权化,法律取代亲权对身体的规制,个体隶属于国家,身体获得相对的自由。自由的身体促使了体育的形成与发展,各国相继将体育写入宪法或者给予其他宪法权利般的关注,我国现行宪法中也有与体育相关的条款。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但由于我国违宪审查机制没有实际落实,宪法在实施中时常陷入僵局。而引入部门宪法理论有利于解决宪法实施僵局,源自德国的部门宪法理论主要强调宪法规范对于社会功能领域的影响和辐射作用,通过“宪法分则”的确立,缩小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部门宪法以特定社会领域特有的发展规律和社会现实为研究对象,以各个领域的基本权利的客观属性和客观效力为各个“部门宪法”发展的基础,形成了各种“部门宪法”。因此,将宪法对体育这一特定领域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称为“体育宪法”。体育宪法作为部门法,是体育问题在宪法上的具体表现,从法律的角度考察体育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宪法的框架下探讨公民的体育权利以及国家如何运用体育权力塑造健康国民。体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体育权力是维系体育秩序的杠杆,国家掌握体育权力,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可以实现对身体的管控,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公民参加体育锻炼,练就健康的身体,强健的体魄,塑造健康国民,通过体育的治理实现国家建构。为此本文结合国家建构理论分析体育宪法诞生的目的,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对此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介绍了有关体育权利和体育权力的国内外研究近况及相关理论。第二部分介绍了体育产生的背景,体育概念以及体育的作用,笔者认为体育的出现源于人类的需要,最终产生于人类的社会活动中,不仅具有强身健体之效,还可以塑造民族精神。目前国内外关于体育的概念并未达成一致,笔者赞成体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的观点,在此部分指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近代体育。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介绍了体育权利,详细的论述了体育权力的概念、内容,重点分析了体育宪法诞生的原因。体育权利是人在体育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而本文的体育权力特指国家的体育权力,国家依靠强制力来分配所掌握的体育资源,通过具体的体育关系作用于个人、社会组织甚至是国家机构,其目的是塑造健康国民,实现国家建构。第四部分梳理了晚清以来所有的宪法文本中的体育条款及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列举我国的体育成果来说明体育宪法实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