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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反性骚扰法律制度的建构为中心,以后现代法学为主线展开论述,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为什么是后现代;(二)现代之后;(三)国外反性骚扰的立法实践;(四)中国反性骚扰法律制度的建构。导言说明了性骚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指出在理性的权利思维模式下,人们容易把性骚扰简单的归结与立法和侵权问题,而忽略性骚扰表象后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与微观权力运作;在这种思维模式下,人们易陷于情绪化的道德义愤而找不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第一部分对现代性法学理论进行了评价,针对权力、权利、正义这三个主要的现代法学理论的代表性命题和学说,指出其在应对性骚扰问题上暴露的困窘,一一剖析其在理论上表现出的不足,使得后现代的出场顺理成章。第二部分论述了后现代法学视野下的权力、权利与正义,提出权力具有弥散性、权利应当类型化、正义必须微观化。第三部分笔者介绍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反性骚扰法律制度,包括定义、分类、可适用的法律等等,从中吸收其合理内核作为本国立法的参照,同时笔者也清醒的指出,国外完备的立法模式只能作为长期理想去实现,而中国面临的问题更应当是迫切的司法实践;第四部分针对中国的社会现实性,从“历史—语言”的分析出发,在借鉴国外成熟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以后现代法学为统引,提出中国反性骚扰法律制度建构的切实可行的方法。具体说来,首先,笔者通过分析中国历史上的针对“性”的特殊态度,指出权力(资本)通过话语(利益)重塑女性的身体,利用情色逐利的现实;其次,笔者提出在当今社会反性骚扰所面临的法律难题,包括法律适用的主体、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立法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等,期望找寻中国反性骚扰法律制度建构最切实可行的路径;最后,笔者以类型化的权利制约弥散性的权利,实现微观化的正义为指引,立足现有的法律资源,以人身权客体理论为切入点,明确了性骚扰的法律本质,为性骚扰侵权的体系化做出了具体设计。结语部分,介绍了后现代主义的人道主义情怀,指出仓促立法而理念错位的危害,认为在性骚扰问题上,应真正体现出对女性作为“主体”的认同。同时,对后现代法学为建立法治社会提供可借鉴意义提出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