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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实现是从古希腊到现代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和愿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全球正义”理论的研究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西方学者中滥觞。涛慕思·博格(Thomas Pogge)便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位,他不仅是全球正义概念的首创者,而且因对全球正义的倡导和理论建树闻名于世。作为罗尔斯的著名弟子,博格一直追随老师研究正义问题。他的全球正义理论深受康德道德观和永久和平理想的启发,在对罗尔斯正义理论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文试图通过对博格全球正义理论批判性的介绍和分析,希冀对全球正义形成一个更客观的认知,并进一步对成就“全球正义之可能”有所助益。文章共包含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博格全球正义理论提出的背景,包括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厚的理论渊源。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不仅改变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的格局,而且使各国愈加成为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全球贫困的严峻局面给正义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加之现存不正义的世界经济秩序使得人类对全球正义的吁求日益高涨。康德的道德观和永久和平的理想追求对博格世界主义和道德普遍主义的学术立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博格敏锐的察觉到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与其国内正义理论的不连贯性,并在批判的基础上将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从国内领域扩延到全球,构建起一种全新的全球正义观。第二部分阐述了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逻辑进路。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对全球贫困人口的道德关切,他认为富裕国家应当对贫穷国家承担起一种基于补偿的道德责任。基本立场是基于人权的制度性世界主义,他将人权视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道德权利,此时的人权依附于社会制度而存在。其理论的核心是不伤害穷人的制度性消极义务,与阻止伤害发生的积极义务相对应。消极义务是一种不实施行为主动伤害的义务,如果某项制度秩序的存在是非正义的,那么我们就有拒绝参与其中的义务。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博格关于全球制度秩序改革的具体方案。针对目前全球不正义的制度秩序(特别是全球经济秩序),博格立足于自己的全球正义理论给出了具体的制度秩序改革方案。具体包括:建立全球资源红利制度、成立国际民主委员会和国际民主借贷保障基金、成立健康影响力基金等。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博格正义理论的评价。博格全球正义理论的贡献在于为全球正义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路径和理论框架,其力图使西方富裕国家充分认识到自己对于贫穷国家的道德境遇和责任,并敦促各方将全球分配正义的途径指向制度重建。但博格全球正义理论似乎并没有像其描述的那般完美,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这种局限事关全球正义实现的可能与否。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并没有跳出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这就使得其理论面临不具备全球性的尴尬局面。而其着重推崇的制度性人权实质上限制了人权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权的普遍性。同时,博格应对全球制度秩序不正义给出的具体改革方案具有浓重的理想化色彩,其可行性有待于进一步论证。以此来看,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不足以单独促成全球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