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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平优质义务教育在全体适龄儿童中的有效供给,不仅是当前义务教育改革的核心指导思想,更是新时代义务教育平衡发展不同以往的责任和使命。义务教育平衡发展不仅要让孩子们能接受到教育,更要保障孩子们接受好的教育,赋予义务教育发展内涵式提升的使命。作为一项由政府全权负责管理的教育形式,义务教育体现了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国家义务的履行是决定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目标是否实现的关键。
从学术理论角度分析,公民受教育权理论和国家教育事业理论为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的国家义务提供了理论支撑;从法律规范角度分析,国际、区域性条约以及我国现行法律为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的国家义务提供了规范依据;从实践发展角度分析,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成果和现阶段面临的治理困境展现了义务教育平衡发展国家义务的现实诉求。因此,作为国家义务的下位概念,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的国家义务可被界定为尊重、保护和给付的三重义务。第一,国家通过转变政府教育职能和尊重个人教育发展意愿履行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的国家尊重义务;第二,依靠立法、行政、司法三方力量履行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的国家保护义务;第三,借助物质给付、服务给付和制度给付手段履行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的国家给付义务。为确保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的国家义务的全面履行,减少和避免国家义务的不正确履行导致的不利后果,应构建完备的义务教育平衡发展国家义务监督救济机制,畅通义务教育平衡发展国家义务法律救济渠道。
从学术理论角度分析,公民受教育权理论和国家教育事业理论为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的国家义务提供了理论支撑;从法律规范角度分析,国际、区域性条约以及我国现行法律为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的国家义务提供了规范依据;从实践发展角度分析,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成果和现阶段面临的治理困境展现了义务教育平衡发展国家义务的现实诉求。因此,作为国家义务的下位概念,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的国家义务可被界定为尊重、保护和给付的三重义务。第一,国家通过转变政府教育职能和尊重个人教育发展意愿履行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的国家尊重义务;第二,依靠立法、行政、司法三方力量履行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的国家保护义务;第三,借助物质给付、服务给付和制度给付手段履行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的国家给付义务。为确保义务教育平衡发展的国家义务的全面履行,减少和避免国家义务的不正确履行导致的不利后果,应构建完备的义务教育平衡发展国家义务监督救济机制,畅通义务教育平衡发展国家义务法律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