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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作为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进行基础服务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的重要发展模式,因其能够有效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降低项目管理运营成本而被大力推崇。但PPP项目存在投资期限长、资金流动性不足等问题,资产证券化恰好可以解决PPP项目流动资金不足问题,是解决融资难题的重要工具,因此实现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是解决未来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活跃,但其中许多法律问题悬而未决。PPP项目收益权和资产证券化开展所依据的法律位阶较低如何实现权利救济?基于PPP项目收益权产生的现金流收益能否作为可证券化资产?项目收益权溯源于特许经营权,其能否脱离特许经营权而独立?项目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收益权可否进行转让?资产证券化的两大基本要素是“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收益权资产能否做到真实出售,其破产隔离效果如何?资产证券化核心机构风险隔离机制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合同性质如何界定?PPP项目收益权在运行中如何实现其成本可控和满足投资者权益要求?本文主要研究探讨PPP项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结合现行的法律理论,探析PPP项目收益权能否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进而分析收益权资产如何实现破产隔离效果,并结合理论和实践提出相应的判断标准和建议,以期完善未来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和实践。本文由四部分组成,引言部分简述PPP项目和资产证券化概况得出两者结合的必然性。第一部分简述P P P项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面临的问题和法律风险,第二部分从资产证券化角度出发分析PPP项目收益权资产是否满足可证券化资产的构成要件,能否通过特许经营权转让而作为独立资产,并分析其法律性质及可转让性。第三部分立足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设计风险隔离机制SPV分析其设立的制度缺陷,SPV与各主体的法律关系,SPV风险隔离效果的判断标准。第四部分通过上述分析,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从而促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同时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的完善和经济社会效益的提高,达到双赢乃至多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