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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概念。本章首先对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基本概念进行了阐述,包括判决本身的涵义、判决承认的重要意义、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关系等。在此基础上,接着就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历史和现状、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随着国际私法的产生而产生、发展和变化。在现代社会,由于不同的法律文化,历史背景乃至不同的实体规则,不同的管辖权原则以及不同的救济制度,各国特别是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态度、采取的程序都大相径庭。一个主权国家为什么要承认一个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呢?对此在理论上有着不同的解释。主要有既得权或债务说、国际礼让说、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说。本章认为,在当今社会,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礼让说,即合作、善意和尊重理论更具说服力。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国际公约以及互惠关系是构成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而国内立法是目前各国承认外国判决时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互惠关系作为法律依据由于其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摒弃。第二章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审查。一个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并不是无条件的,而要对外国判决进行审查。不过,多数国家大都主张只判决的形式要件,而不应对判决的实质要件,即实事的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根据多数国家以及国际条约的做法,对判决的审查主要集中在:1、原判决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即管辖权标准。由于各国管辖权规则存在差异,根据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至关重要。在这个问题上,目前主要有规则导向说和政策导向说。本文观点是,应本着“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的原则,来决定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以期实现判决的自由流动。2、公共秩序标准。对外国判决进行公共秩序审查是每个国家都存在的一项制度。但是如何认定公共秩序以及如何运用公共秩序各国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国家采取领域闲置的做法,即规定在某些特定领域可以援用公共秩序例外;也有的国家则采取笼统规定的方式,即规定承认外国判决如果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不予承认或执行。本文的观点是,国家之间应努力协调它们的价值观,尽量缩小公共秩序的适用范围,以避免滥用这项制度。笔者以为,判决只有在违反承认国最基本的道德、公平、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精神和重大的国家利益时,才能被拒绝。3、欺诈与自然公正。(1)欺诈,就是恶意(mala fides)和渎职(mala praxis)的结合,在判决<WP=5>领域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误导和欺骗法庭。美国将欺诈分为内在的(internal)和外在的(external)两种,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如果获取外国判决的欺诈是内在的,也就是说,如果欺诈仅“与业已或可以在外国程序中进行诉讼的事项有关”,比如,在外国法院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采取的各种对决定原判决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包括假誓、歪曲事实、使用伪证或未经证实的文件、与证人合谋等等,那么美国法院将承认该外国判决,因为就败诉方当事人而言,他(她)有充分的机会通过对案件的适当准备及在法庭上的有效盘问来反对这类欺诈,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既然当事人没有利用该机会反对内在欺诈,该内在欺诈就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如果欺诈是外在的,亦即如果通过欺诈剥夺了一方当事人为自己申辩或辩护的机会,比如,故意不让败诉当事人知道该诉讼的存在,或向败诉方做出不继续诉讼的虚假允诺,或向败诉方做出法院开庭时将通知他的假意允诺,或诱使败诉方不对其要求进行争辩,从而剥夺了败诉方进行辩护的机会,那么美国法院将拒绝承认该外国判决。(2)自然公正。公平、正义作为一种法的基本价值,自远古以来始终是人类追求的目标。所谓公平或正义,通常被认为是法律应努力达到的目的的道德价值。在判决承认领域,如果外国判决违反自然公正,法院将拒绝承认或执行该判决。从判决承认角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符合自然公正:首先,诉讼者获得了参与诉讼的通知;其次诉讼者获得了平等的参与诉讼的适当机会。4、终局性要求。所谓判决的终局性,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认识。在多数国家看来,当某一判决不能再被提出法律补救的争辩时,或者不再存在正常司法救济时(no longer subject to ordinary judicial remedy)时,才是一个终局的判决。如果法律要求做出判决的法院得进行进一步的诉讼以解决已诉事项,则判决不是终局的。5、法律选择标准。在一些国家,法律选择标准也是决定是否承认外国判决的依据。根据法律选择标准,外国判决只有在判决国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与被请求国将要适用的法律相一致的情形下,才能不受实质审查而获得承认。如同管辖权标准一样,法律选择标准同样是为了确保被告在判决国享有最低限度的公正待遇。在这个问题上,各国上存在分歧。笔者以为,从保护内国国家和内国国民的利益方面考虑,在有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和内国专属管辖权规范以后,也确实没有必要再设置一个法律选择这个保护性标准。第三章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协调。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为了保障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