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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是公益诉讼制度在劳动权益保护领域的适用。当前,由于我国有关劳动公益保护的立法阙如,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频频出现,比如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提供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环境、违反最高用工时间以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却显得无力应对。因此,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弥补了我国传统诉讼法在解决劳动纠纷和维护劳动公益方面的缺陷,增强纠纷的可诉性,使得实体权利真正落到实处。文章通过调查大量的文献资料和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现有的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基础,从劳动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入手,对其基本特征进行了论述,并就劳动公益诉讼与传统的私益诉讼和团体诉讼进行了辨析,论述了劳动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得出了劳动公益诉讼特有的适用领域。随后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实践现状,提出了当前我国建立劳动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章在借鉴国外先进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劳动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受案范围以及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得出我国应在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中,实现原告的多元化;赋予工会和检察机关劳动公益诉权;明确界定劳动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侵害劳动者就业权、违反劳动法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行为以及拖欠劳动者薪酬的行为纳入其中。文章着重就劳动公益诉讼的保障制度建设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由中级人民法院承担一审公益诉讼案件的观点;根据原告主体的特殊性设计了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为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明确了劳动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劳动公益诉讼激励制度的设计中,提出了建立诉讼费用的转嫁制度、案外人奖励制度以及律师援助制度的建议;针对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提出建立劳动公益诉讼的执行保障制度的观点。以期通过上述制度的设立,使得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能够顺利实施并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