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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多边贸易体系与区域集团贸易体系并存局面渐显,导致对外投资和贸易在美国经济中的地位不断加强。与此同时,日本、欧洲在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浪潮中也显示出了强劲的追赶势头,并对美国形成了有力的挑战;原苏联和东欧各国则忙于经济转轨进一步拉大了与美国的差距;中国由于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并在劳动密集型的国际市场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面对国际经济环境的新的发展变化所构成的机遇和挑战,美国对其总体经济发展战略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即以“经济安全”作为其战略调整的核心内容。美国在其实用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新贸易保护主义思潮在美国朝野上下泛滥,而337条款的功能复苏和扩张则在客观上对该思潮的勃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反倾销未了,337又起。”正当中国企业忙于应付来自世界各国的反倾销调查时,美国的337调查(即针对违反337条款的不公平做法及不公平行为所实施的调查,简称“337调查”)却再次牵动着中国企业的敏感神经。与反倾销不同,违反美国337条款的代价不再是“花钱消灾”(征税)就能了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本文中以下简称“委员会”或“ITC”)发布的排除令有可能把国外企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永远地拒之门外,因此337调查具有更大的杀伤力。我国业内人士用这样的话来形容美国337调查的威力:“如果说反倾销是打击中国产品出口的常规武器,那么337调查就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那么,337调查究竟是怎样一种法律程序,为何会对国内企业会如此大的影响?337条款全称为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原名《霍利-斯穆特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是由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现行337条款经过美国1974年《对外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以及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of 1994)三次较大修正,形成目前的从第(a)项到第(n)项共14个条款的格局。337条款起初制定的目的在于提高美国的关税,但经历次修改后的337条款,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的规范。从现行337条款的具体内容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两大部份。其中实体性规定主要体现在第(a)项当中,其他条款几乎都是对337调查的程序性规定。按照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结合ITC审理337调查的实践,ITC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对337条款违反的标准,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1)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2)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及(3)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根据337条款及其相关规定,337调查由ITC主持进行。调查的启动可以由申诉方向ITC申诉,或由ITC主动发起的方式进行。若经ITC调查后证明被申诉方的进口产品符合上述337条款规定的不公平行为,则ITC将视具体案件的需要,对被诉侵权的进口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停止令,或普遍排除令等不同禁令。在发布普遍排除令的情况下,涉案进口产品将临时或永久性地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有时连被诉侵权产品的下游产品同样难以幸免。由于在具体调查程序中,美国企业申请337调查相对比较容易,而我国企业应诉337调查却存在着时间紧迫、费用高昂、证据收集困难以及程序陌生等诸多困难,从而导致我国受调查企业多数选择采取“鸵鸟式”的不应诉战略,即使在积极应诉的企业中,胜诉的案例也是凤毛麟角。更现实的问题是,即使获得胜诉的裁决,企业因此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如我国南孚电池等电池企业集团应诉美国劲量电池的337调查一案,中国电池企业仅律师费一笔开销就高达250万美元。正因如此,我国企业在遭受337调查之后,往往容易产生畏难而退的心理。据不完全统计,以调查涉及的被诉方及/或产品来源国(地区)为准,自1972年4月4日发起第一起337调查开始,截止到2008年5月14日,ITC总共对全球发起650起337调查案件,涉及中国大陆的337调查共计90起。1可见,337调查对我国企业出口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十分巨大。就目前包含我国企业为被诉方的337调查中,受调查产品从日常的皮衣、运动鞋、多功能小刀、牙刷、电池等小件物品,到木地板、收音机、计算机、DVD和拖拉机等,还有就是光波纤维、稀土等新型材料,范围非常之广,当然受调查最多的还是机电产品类别。面对如此来势汹涌的337调查,我国企业、政府应当如何应对?本文作者从认识337条款开始,对337条款的法律性质,调查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规定分别进行论述,并将我国企业遭受337调查上升的情况纳入美国全球贸易保护体系中进行考察,从而得出这样一个逻辑推论:337条款作为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知识产权保护功能不但不会被削弱,反而必将在美国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为重大的作用。在对我国337调查的严峻形势进行分析后,笔者从政府和企业的不同层面提出解决“337困扰”的基本思路。全文内容共分八章,以下对各种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第一章:337条款概述。本章具体分为四个小节,分别从337条款的立法背景、演进历史、功能转变以及现行规定及基本情况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对337条款的立法背景主要从经济、社会和法律三方面展开,还原337条款制定的原始状态。随后,作者以该条款制定的当年,即1930年为时间轴线,进一步对337条款的演进历史进行考察,探寻该条款发展变化的来龙去脉。结合337条款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的特性,第三节则从法律功能的角度,详细阐述了该条款的法律功能从一个单纯的关税立法,转变为对外贸易领域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的贸易救济条款的历程。通过对上述问题的介绍,笔者顺理成章地揭开现行337条款的规定以及其现行运行状况。第二章:违反337条款的实质要件。在分析337条款的实质要件之前,作者首先提出该条款属于贸易救济的法律性质,之后概括出ITC在判断被诉方是否违反337条款的三个要件:(1)存在构成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2)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及(3)存在符合该条款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随后作者对上述实质要件逐一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实施337调查的基本程序。337调查的程序相当复杂,作者首先从调查主体入手,具体介绍包括申请337调查的申诉方以及337调查实施的主体——ITC。接下来作者再对调查的具体程序逐一进行详细阐述,并在本章结尾对调查程序的特征进行了概括。第四章:违反337条款的救济措施,是337条款的最大特色。为此笔者将救济单列一章,并在对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进行详细介绍的同时,具体分析了上述禁令的适用条件和相关程序等问题。第五章: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中337条款的地位。虽作为对外贸易法体系中的法律规定,337条款却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救济的功能。那么,该条款在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如何,以及美国政府在推动337条款过程中扮演何种角色,作者在第五章当中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述。作者从国家战略以及对外贸易政策制定角度切入,在对337条款与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以及337调查与反倾销调查等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之后,概括出337条款在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第六章:337条款面临的国际法律挑战。在不断对外国企业发起调查的同时,337条款在国际上也遭遇不少挑战。本章中作者主要对337条款与GATT/WTO相关规则的一致性进行分析,并就加拿大、欧共体与美国之间针对337条款的国际争端进行介绍和评论。第七章:美国337条款对我国的影响。这个问题兼具宏观和微观的两面性。一方面,337条款对我国的影响面是十分广泛的,包括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贸易导向等各方面;另一方面,该条款对我国的影响是通过具体的数据和相关资料才能得以体现的。为此,本章中作者对中国受调查的详细情况、相关的动因、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综合梳理和分析之后,再对我国企业受调查的典型案例进行评议,最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证337条款对我国的巨大负面影响。第八章:解决337条款问题的基本思路。本章的法律建议是体现作者论文创新性的主要地方,笔者分别从我国企业、政府以及我国立法等三大方面进行论述。在对政府的立场、企业受调查后的心态,以及我国有关对外贸易体系的落后和不健全状态等问题进行针对性分析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企业、政府解决337条款问题的思路,并最终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