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权转让是商事交易中最常见的活动之一,不仅关系着公司的稳定经营及有效运转,同时也对社会资源,特别是社会资金的配置有着重要的影响。“何建刚与何显玲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是我国股权转让纠纷案中的典型判例,它不是一起简单的股权转让纠纷案,而是涉及了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等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当事人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问题。本文以该案为基础,探讨了认定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所引出的一系列问题。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及所引出的问题。首先我们简约地介绍了主要案情,然后提出由案例所引出的关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效力认定的三个问题:瑕疵出资人的出资行为是否构成瑕疵出资?瑕疵出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第二部分,瑕疵出资内涵的分析。首先,由于目前学术界对瑕疵出资的含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阐述了对瑕疵出资的内涵的一己之见;其次,探讨了瑕疵出资的原因并列举了瑕疵出资在实践中的几种表现;最后,结合本案,分析了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一,并对其作出了回应。第三部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分析。分析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的前提条件是要弄清楚瑕疵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否则,一切问题都将无从谈起。本文首先阐述了瑕疵出资人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理论;其次,分析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最后,结合本案,分析了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二,并肯定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第四部分,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由于现阶段学术界关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不同学说,本文首先简单地介绍了这几种学说;其次,陈述了无效说、折中说及可撤销说的缺陷,论证了采用有效说的理由;最后,结合本案,分析了由案例引出的问题三,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作出肯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