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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飞速发展,一体化格局已经形成,腐败不再是某个国家存在的问题,世界范围内的反腐追赃问题日趋庞杂,犯罪更加集团化、跨国化,成为我们需要共同治理的难题。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说:对于腐败,全球的态度有了根本性变化。在以往,贿赂、腐败和非法资金流动常常被视为生意成本的一部分,但今天人们更多是把腐败看作是犯罪和腐蚀行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在打击腐败的各个方面做了规划,并促请各国大幅度减少非法资金流动及追索被盗资产。腐败对于社会的阻碍是具有灾难性的,那些原本用在修建学校、改善医院、诊所和其他用于完善重要公共服务的资金被非法盗取,这些资金流入到一些犯罪分子或腐败的官员手中,增加了社会暴力和时局的不稳定。腐败现象会导致公民对于政府的不信任,对公共机构的不满,如果希望破灭,社会必然充斥着各种愤怒的声音和动荡的因素。①因此,各国在处理反腐败问题上面临国际性问题,尤其是跨境追逃追赃的过程中,更需要国家之间的合作。在此背景下,2003年第58届联合国大会第51次全体会议上表决形成了全球第一个专门性反腐败国际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历来重视反腐败工作,党和政府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了打击此类犯罪的紧迫性。近年来,我国反腐工作面临新特点,一些贪官逃往境外或者通过洗钱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境外,躲避国内法律追究。这不仅损害了社会经济利益,致使巨额财产外流,也严重毁坏了政治制度的公众信誉,危害国家安全与稳定。是以,对于贪污腐败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追缴外流资产是我国境外反腐追赃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领导核心,中国政府多次强调抓好国际追逃追赃活动的重要性。尤其是2014年以来,我国大力推进反腐败以及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开展了“猎狐2014”行动,2015年“天网”行动,力度空前。我国已经布下了追击腐败分子的天网,这些行动代号表达出了中国反腐的决心。近几年来,我国愈加重视与外国合作力度,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相继与一些国家达成了国际协议和双边条约。尽管国际上各国均有境外打击腐败犯罪的主观意愿,但在实际操作上,由于各国国内立法的不同,尤其是国家利益至上,现有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在困难重重面前,研究完善境外追赃的司法合作机制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分析国内反腐追赃现实与不足的基础上,参考国际上惯例与国外有益经验,提出了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与完善资产追回机制的基础上,要增设预防机制,建议设立境外赃款分享机制。本篇论文有如下三个大部分:文章第一部分总体上概括了我国反腐追赃的现状,从现有的国际国内立法上以及实践进展上,看到了我国近年来对反腐问题的重视和取得的一些成效。文章第二部分指出了我国境外反腐追赃工作中面临的诸多困境,从资产追回机制、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对腐败资产的返还与处分以及实践中反腐工作的阻力这四个方面予以论述。不仅比较了我国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差异,也指出了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这些制约因素不利于我国有效开展跨国追赃犯罪活动。文章第三部分直视我国境外反腐追赃的挑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完善的途径,从事前的预防机制到事中资产追回机制完善,更要增加国际司法交流,创新境外赃款利益分享机制,以期能够更好打击腐败犯罪活动,有效追缴流失在外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