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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由于政治架构的不同,司法体制的差异,决定了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国家司法能动主义存在巨大区别。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是为应对金融危机,由最高法院于2009年首次提出并于司法实务界所大力倡导的一种司法理念。其是一种服务型司法,主动型司法以及高效型司法,对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伴随着实务界对能动司法理念不遗余力的贯彻执行,“能动”乱象也层出不穷,使能动司法逐渐偏离提升司法效能、改善司法作风的轨道。加之我国目前有关能动司法的研究并未就其不同的诉讼性质加以区分,致使对社会秩序稳定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中的能动司法问题研究无法呈现类型化与系统化,进而无法将其研究成果全面成系统的反作用于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之中。故而完善行政诉讼中能动司法问题研究逐步成为理论界研究能动司法问题的重要子课题。对此,文章首先从界定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了能动司法的三个发展阶段,在对能动司法所具有的重要价值进行勾勒与描绘的同时,探讨了能动司法所具有的四个本质特性,即主体二元性、目的确定性、适用层级性以及方式协调性;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我国行政诉讼与能动司法所具有的契合点进行阐述分析,在详细介绍我国行政诉讼现状图景及行政诉讼中能动司法所具有的价值目标的同时,归纳总结了当前我国行政诉讼中能动司法实践的几种基本类型并明确指出其所具有的三种典型表现形式,即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以及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建议;而后文章通过对行政诉讼中三种能动司法实践类型典型表现形式的现状进行考察与阐述,详细分析了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即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合理性标准模糊不清、法官的个人价值桎梏司法供给、相关的监督评价体系仍不健全,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重要地位仍未明确、其相关的具体操作程序仍不完善、与之相关的救济机制缺乏相应规范,对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的理想愿景与实际运作反差较大、其规范范围与类型较为狭窄单一以及相关运行机制过于随意零散;从而进一步明确完善行政诉讼中能动司法实践相关制度建设的具体对策,即切实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提高法官的个人职业素质、完善法律适用的监督评价机制,明确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完善其相关具体操作程序、确保法官严守中立并健全行政诉讼调解的救济机制,提高对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的重视程度、规范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的范围与类型并加强其相关规制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