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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公民的人身安全利益所受到的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当前,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相当匮乏,并且多见于地方的立法规定,导致对见义勇为者的救济与保护缺乏统一性与有效性。所以有必要厘清相关的理论问题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重新定位,以便更好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归纳研究法及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界定、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见义勇为的性质、见义勇为的救济途径和对现有法律的完善与制度建构五个方面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救济制度做了深入的探讨。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私法上制止侵害行为和公法上行政协助的双重属性。在分析见义勇为者与侵害人、受益人、受害者、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主张以向侵害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向受益人行使损害补偿请求权、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以及向国家行使国家行政补偿请求权为手段,从债法、行政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者提供多元的救济途径,达到对见义勇为者的全方位保护,并在文章的最后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建立完整的见义勇为法律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