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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设立并不断趋于完善,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是不可忽略的。资本充实是公司运营的前提,如果公司股东的出资存有瑕疵,那么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根基将会被动摇。为了减少出资瑕疵现象的发生,本文对股东出资瑕疵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有利于保障我国市场交易活动以及相关法律完善的一些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章,论述了股东出资瑕疵的问题,并相应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一章是关于股东出资瑕疵基本原理的概述。明确了出资瑕疵的概念、特征。对出资瑕疵的原因和表现的类型进行阐述,类型和原因的分析是提出好的建议的前提。第二章是关于出资瑕疵股东的法律地位问题。通过对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以及出资与股东资格之间关系的分析,得出出资瑕疵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本文还对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出资瑕疵股东也可享有股东权利,只是这种权利,法律应对其进行相应的限制。第三章是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通过对理论界的不同学说的解读,以及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做法的分析,本文认为,出资瑕疵的股权并不丧失其可转让性。其次,分析了在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后,补足未履行出资的责任承担问题。即由转让人还是受让人承担转让之后的补缴责任,本文认为可以根据受让人的主观心态,来决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第四章是对出资瑕疵的股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论述。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都有不同的规定。包括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差额补缴责任,以及对公司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其次,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与国外的先进立法进行比较,通过对我国法律现存的问题和不足进行阐述,然后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