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私募股权基金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具有成长性的项目或者企业,不断推动其发展,投资这收取权益性投资的投资收益,待时机成熟时,通过并购、回购、上市等方式退出。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与方式,在西方以及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但是其自身具备灵活性高、风险系数较低等特点,是除了股票和证券之外备受投资者亲睐的金融创新方式。随着我国《合伙企业法》、《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颁布,我国合伙型,尤其是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日益得到关注与重视。税收作为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调节杠杆,对于一国不同类型经济主体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与意义。在我国,相关税收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基金的规制不尽相同,对于不同主体的纳税政策更是各有差异。本文当中,作者首先通过对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概念、特征以及私募股权基金在美国(代表性国家)与我国的发展现状与历史沿革的梳理,分析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得以发展壮大的历史本源,从中窥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与西方国家存在的差距。在第二部分,作者对不同组织形式私募股权基金的要点、特点进行了详尽分析。以便指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三种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特点与局限之处,同时为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法规制现状做好铺垫。在第三部分,也就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作者分别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进行阐述与分析。我国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法规制较为丰富,税收优惠倾向也较多,但是其存在这双重征税问题。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是新型的私募股权基金类型,其经营方式更为灵活,避免了公司制的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其自身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在第四部分,作者提出了对于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规定的思考,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以期对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法规制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