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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为了实现更为有效的社会治理,中国政府一方面通过调整行政职能、转变行为方式寻找在社会生活中的恰当定位,另一方面通过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这些努力取得了不少成效:市场力量和公民社会逐步成长并释放出了惊人能量,人们亦已生活在一个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美好的社会里;但远未实现理想的社会治理:商业败德行为普遍而严重,从市场割据、行业垄断到虚假广告、金融欺诈,从强买强卖到假冒伪劣,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损害了公众利益。煤矿安全问题因其严重性和关注度早已成为街谈巷议的公共话题,不断拷问政府的良心、智慧、勇气,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中国能否实现良好社会治理的标识。
煤矿安全问题已是中国久治不愈的百年沉疴。1949年10月以前,煤矿安全问题基本依靠自发的市场竞争秩序加以解决,结果,严重矿难此起彼伏,社会成本相当高昂。新中国建立以后,基于民族复兴和政治统治的双重考量,全能政府模式很快确立起来。在此模式下,政府通过全面国有和计划控制意欲实现煤炭工业的“低价高产”,从而能够在地起点上顺利推行“赶超战略”。最终结果,一方面,煤炭产量虽增长迅速却始终供不应求,煤炭企业普遍效益低下;另一方面,“安全第一”让位于“生产第一”,煤矿安全状况长期恶劣。在摆脱危机的持续努力之下,政府监管模式逐步生成。政府监管模式是中国市场取向改革和公民社会成长的产物,它强调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前提之下,由政府对市场失灵进行矫正。
从问题的解决程度、结果的公平程度、公众的基本态度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认为,煤矿安全监管模式实现了煤炭产量的高速增长、企业效益的持续改善和安全状况的明显好转,是较以往任何模式都更为有效的一种模式,但远未实现人们期望的理想状态。
从厂商供给的角度来看,供给能力、长期契约、责任风险是煤矿安全水平的决定因素。煤矿安全具有规模经济特征,进入者必须具备较强的资金和技术实力。为化解投资风险,订立长期契约是必需。而较高的责任风险则是防止败德行为的有效工具。中国传统发展战略和现行政策体系造成部分国有煤矿经营成本高昂,安全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市场取向改革强化了国有煤矿管理者的的经营责任,政企职责不分和政府“父爱主义”降低了其安全责任风险,加之职工培训具有外部性等因素,致使不少国有煤矿安全供给意愿明显不足;由此导致安全生产中的种种败德行为。煤炭长期短缺的状况和资源的无偿或低价行政划拨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使得大批缺乏实力的乡镇煤矿长期生存;国家的歧视政策和恶劣的市场环境抬高了乡镇煤矿的安全成本和交易费用,增加了其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乡镇煤矿生产行为的不易监督和劳资双方行动能力的过于悬殊降低了其安全责任风险;这些因素导致乡镇煤矿安全供给的能力与意愿都严重不足。
我国煤矿职业侵害的对象都为农民矿工,农民矿工的职业选择缘于其不利的市场地位和恶劣的生存境况。长期以来,政府出于推行传统发展战略和维护既定政治统治的需要,对农民实行“索取—控制”策略,导致农民经济和能力的双重贫困。国家治理模式和农民生存境况双向强化,长期稳定。经济改革以后,部分农民的相对境况更加恶化,由于农民家庭近乎零的机会成本和频临生存线的高边际效用,从事充满风险的采掘工作成了他们的理性选择。由于国家对农民的“索取—控制”策略尚未更本改变,农民矿工延续了他们原先的权利贫困和能力贫困,最终成为糟糕安全供给的受害者。国家治理模式与农民行为方式相互依存。
现行的监管手段存在着严重缺陷。煤矿安全监管的法规体系不够周全和严密、警示性和惩戒力较弱、修订过于缓慢;由于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足、监察覆盖面较窄、处罚手段不够完整等缺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尚无法独自承担煤矿安全监管之职责,地方政府因而被赋予了较多的监管职责。在中国当前的制度背景和发展状态下,“放松煤矿安全监管,追求经济快速发展”成为许多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理性选择;专门监管机构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不足、严重的政府腐败等使得地方政府监管常常陷于低效甚至无效状态。监管手段的种种不足既是知识创新不足的体现,更是公众参与不足的体现。
总之,政府监管模式的形成与运行受到市场发育程度、政治发展水平、法律秩序条件和知识进步状况等众多因素的复杂影响,受到社会整体转型进程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