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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阻碍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为了打击受贿犯罪,海峡两岸皆制定了相关的刑事法律。相较而言,台湾地区在惩治受贿犯罪刑事立法上较为完备,在惩治效果上也明显优于大陆地区。因此,对海峡两岸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大陆地区惩治受贿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比海峡两岸概况基础上,着重对刑事立法中受贿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逐一比较,分析二者异同,评说各自优劣,找寻出台湾地区立法规定中可资借鉴之处,以提出完善我国大陆地区受贿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具体言之,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两岸受贿犯罪立法概况,在立法沿革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两地受贿犯罪在立法现状和演变过程的差异;第二部分则是着眼于两岸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逐一对受贿犯罪法益、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两地规定的优劣;第三部分,对比两岸受贿犯罪刑罚设置的差异,在量刑标准、刑罚幅度、刑种配置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四部分,则是立足于比较基础之上,借鉴台湾地区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提出大陆地区受贿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议,包括坚持以刑法典作为受贿犯罪刑事立法的唯一渊源,把受贿犯罪保护法益进一步细化为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利益,在界定犯罪主体时应坚持职能论的标准,完善受贿犯罪的行为模式,改进受贿犯罪刑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