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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我国当前有限的司法资源的配置效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16年11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18个地方开始试点工作,司法领域迎来了继速判速裁程序后又一个重大的立法实践活动。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这项新的制度开展研究,尤其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开展研究,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认罚”等相关的概念,分析概念的之间的逻辑关系,总结制度的特点,其目的是解决目前相关概念不明确的问题,使之能更有针对性的指导司法工作人员办理案件,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是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在理论基础和功能特性上剖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文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上契合了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符合刑事诉讼法程序要求和证据标准,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结果。在功能上能够合理分流案件,运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能加速审判的流程,破解当前司法资源紧张,社会矛盾难以得到及时解决的困境。第三部分是分析和比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的自首制度的关系和区别,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量刑制度中的一种,其在量刑上的功能与自首制度类似,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是以往量刑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第四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主要从适用的条件、适用的范围、证据的标准、从宽的幅度这几个方面具体分析,让每个步骤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同时也以职务犯罪为例论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和轻罪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