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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犯罪构成上较为相近,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有一些分歧。本文从一个具体的案例入手,对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重点就争议较大的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方面、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求通过具体案例的剖析,推动滥用职权罪的理论研究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案由及案情。原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机关工会主席高德江,由于违规给其下属公司四川省建设实业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四川天海大市场发售营业展位试点工作的批复》,致使其下属公司利用其批复骗取公众资金1300余万元,导致公众多次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第二部分归纳了案件的争论焦点。案件的焦点主要在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方面、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如何理解的问题。第三部分总结了控辨双方的分歧意见。检察院和法院认定,高德江违规出具《批复》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用职权罪。高德江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第四部分通过对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得出本案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结论。首先,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涵、特征和范围的分析,确认高德江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特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其范围包括:公务员、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次,通过对滥用行为、重大损失以及滥用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分析,肯定高德江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本文认为,滥用职权行为包括三种情形:超越职权、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和故意放弃职责;在分析滥用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肯定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再次,通过对其犯罪故意的分析,确认高德江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的特征。而且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最后得出高德江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