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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作为一种基本来源于“公家”的法定证据种类,早已成为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审判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辩方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导致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多数流于形式,许多冤假错案或者不合理的判决相继发生。基于此现实问题,新刑诉法在借鉴域外法经验以及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主要目的在于赋予辩方申请专家出庭给予技术支持的权利,从而保证辩方能对控方鉴定意见或者其他不利于被告人的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此外,立法者同时期望利用专家辅助人的质证过程使法官对争议鉴定意见保持一个谨慎求实的态度,并从质证过程中把握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问题。然而,理想与现实终归存在差距,实践证明专家辅助人的参与并没如立法者预期般达到他应有的效果。因此,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专家辅助人的刑事案件的研究,旨在调查、了解和分析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而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约三万六千字:第一部分介绍了专家辅助人的基础理论。此部分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说明了将“专门知识的人”称为专家辅助人的理由和依据并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角度介绍了专家辅助人的立法沿革;将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专家证人以及意大利“技术顾问”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比较;讨论了几种不同关于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的学说(独立诉讼参与人说、附属性参与人说、诉讼代理人说、证人说)并对其合理性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二部分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践运用状况及原因分析。此部分主要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涉及专家辅助人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以下内容:专家辅助人的适用率极低,主要原因可能是法律规定过于粗糙,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可操作性差;专家辅助人制度适用的主要案件类型为故意伤害案件,适用的主要鉴定争议类型为伤情鉴定和死因鉴定,原因是以上两类鉴定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且伤情鉴定标准的规定不够科学具体,实践中往往因适用角度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的方式多数是由辩方申请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由法院依职权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中某个专业问题进行说明的现象,说明部分地区的法院也在不断借鉴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拓展刑事专家辅助人的法庭职能;专家辅助人制度并未有效提高庭审对抗性的原因在于受到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影响;法官对专家意见的采信率很低,部分原因在于专家辅助人专业资质以及其质证意见存在的基础容易遭到质疑。第三部分是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此部分包括以下内容:专家辅助人制度管理机制处于空白状态的实际危害在于降低法官对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采信率、降低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率;从鉴定争议主要类型和专家辅助人的主要职能分析了目前专家辅助人制度庭审功能的局限性,认为应当其适用的时空范围;法官欠缺正确辨别、判断不同专业意见的能力将再次使质证鉴定意见沦为形式化过程,阻碍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目的的实现;由于法官欠缺准确理解专业辩论的知识条件,导致裁判文书中对于采信/不采信专业意见的理由未充分体现,不利于增强专家辅助人运用效果的透明度。第四部分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路径。此部分包括以下内容:结合专家辅助人自身特殊性以及该制度所处阶段的特点建立法院管理模式的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借鉴国内司法实践经验和国外立法将专家辅助人制度延伸至侦查阶段,保证专家辅助人参与侦查阶段鉴定活动的权利,及时化解争议,或为庭审质证提供支持;借鉴国内现有司法实践操作(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案件),在刑事审判中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帮助法官解读、裁判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之间的专业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