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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第八条和第五章对行政性限制竞争明确进行了专条专章的规定,这是在系统规制的高度处理我国目前经济政治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也提上了日程。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英国,有关行政性限制竞争的立法自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独有的特点。在中英经济贸易及政治文化联系更加密切的背景下,比较研究两国行政性限制竞争的立法规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英国是拥有悠久法制历史的典型普通法国家,通过总体概述英国有关行政性限制竞争的立法、简要梳理英国的竞争立法和竞争政策的历史脉络,展现出了英国竞争立法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变化过程,以期对我国的竞争立法进一步完善有所启示。对英国行政性限制竞争具体制度的分析从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规制对象、执法机构、执法程序、法律责任这四大方面进行。与此相对应,对中英两国行政性限制竞争具体制度的比较也从这四大方面展开:在规制对象上英国更加重视行政主体和经济主体在行政性限制竞争中的共同作用;英国建立了独立权威的行政性执法机构,并设有专门管辖竞争事务的司法性执法机构即竞争上诉法庭;英国的行政性限制竞争执法程序强调将行政主体和经济主体分开处理,通过对行政主体规定公开透明的回应制度使竞争机构对行政主体的建议权,相比于我国反垄断机关对上级机关的建议权有更实质的意义;在法律责任承担上英国的责任追究制度比我国的更加完善,多了对刑事责任的追究,行政责任形式更加灵活多样,责任承担力度更大。针对比较分析暴露的问题,借鉴英国行政性限制竞争的立法规制制度,对我国行政性限制竞争立法规制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相对应的建议,主要包括加强对行政性限制竞争中经济主体的重视、建立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机构和专门处理竞争事务的竞争法庭、建立执法程序的分开执行制度和公开透明制度、从责任种类和责任力度方面完善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