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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碑刻史料的记载,清代政府对于工商业的监管较为宽松,商人们积极地建立了许多会馆、公所这类行会组织并制定行会规约来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清代律典中为数不多的几条律例以及地方官府判决是清代行规制定的基础,但同时也给商人们留下了很大的立法空间。由律文引申出的自愿原则被官府作为审查与监督行会与行规的标准。这些行会规约大致可以分为行会用人、行会财务、同业救济、商事登记、商事雇用、市场管理等多种制度。行会的处罚、神明的祭祀以及官府的裁决都是清代行会维护行规的重要途径。清代律典中相关民商事条文的缺失直接导致了清代行会具有很高自治性,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乡土社会中根深蒂固的习惯法以及专制帝国的统治策略使得朝廷无力亦无意过度干涉民商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