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失地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以宁夏吴忠市部分地区实证分析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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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是民族地区失地农民总收入的一部分。民族地区失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问题主要是出现在土地财产性收入和资金财产性收入等两方面。民族地区失地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即土地被征用、土地经营使用权经流转后而得到的相应补偿和收益,由于受民族地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征地补偿制度创新滞后、地方官员道德行为不良和失地农民自身维权意识淡薄等众多因素制约,导致在标准上不科学、范围上较狭窄、被剥夺和分配不公平;民族地区失地农民资金财产性收入,即利息、股息及分红等收入,由于受收入水平较低、投资观念保守、理财知识匮乏和社区投资渠道狭窄等众多主客观因素制约,导致在来源方式上单一和在数量上相对偏低。   创造条件让民族地区失地农民获取更多土地和资金财产性收入无疑对其生活水平、质量,城市化后续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谐和民族政策的践行等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同时,从不同视野、不同层面上来研究民族地区失地农民土地和资金财产性收入问题,也是民族地区失地农民收入理论创新的需要。   增加民族地区失地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建议改革民族地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确民族地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制定科学征地补偿标准、强化民族地区政府监督机制保证征地补偿合理分配、赋予民族自治权利,扩大征地补偿范围。增加民族地区失地农民资金财产性收入,建议发展民族地区优势经济,增加民族地区失地农民工资收入、重视民族地区理财教育,提升民族地区失地农民投资理念、完善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解决民族地区失地农民投资后顾之忧、拓宽民族地区失地农民社区投资渠道,设计民族特色金融产品和发挥民族地区失地农民主观能动性,树立科学投资理财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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