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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法官培训是我国司法领域的新生事物,乃因预备法官的出现而产生,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有着直接关联。2001年“两官法”修改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在制度层面解决了只有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人才能进入法院、检察院,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问题。但是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仅通过司法考试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官,必须要通过专门训练后,培训合格的才能任命为法官,因此之故,作为衔接司法考试与司法官选任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预备法官培训从2006年正式开展以来,经过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已形成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龙头,以省级法官培训机构为核心的二级培训网络。考察预备法官培训开展情况,可以发现预备法官培训存在不少缺陷:培训规范不健全,规范的效力级别低,直接影响了培训工作的开展;培训定位不明确,不足以实现职前培训的目标;实践性专门训练的缺失,难以保证学员通过实践性司法活动获得相应的司法知识,也就无法实现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价值。如此种种,都表明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存在相当的缺陷,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在我国司法培训领域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但在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和地区,这项工作已经历经时间的考验,形成一套发达而又严格的体系。虽然,由于各国(地区)的司法制度、法律传统、法官遴选制度等方面的差异,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存在不同的特点,但更多的是彼此之间的共同点。深入考察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我们发现它们是将司法考试、预备法官培训和司法官选任三项制度有机结合成一个整体,从整体的角度出发,去思考并设计预备法官培训,从制度上为预备法官培训工作提供保障。因此,笔者借鉴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做法,建议从立法上规范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同时,从司法考试、预备法官培训和司法官选任三者统筹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的国情,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考入法院的公务员按地区集中进行预备培训,在培训中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对于合格者按照其成绩排名的顺序自行选择从事工作的法院,确保培训合格才予以录用。同时,建议取消回原单位实习的制度安排,由省级法院统一安排实习,确保实践性专业训练的效果。从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推动我国司法事业发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