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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再婚家庭数量也明显增多,相对应地,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大量出现。继父母子女之间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却直接影响着再婚家庭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继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调整离不开法律这一手段。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离婚后必然产生的单亲子女关系及继父母子女关系关注甚少。现行的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比较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对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尤其是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和分歧。本文拟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中抚养关系的形成、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完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建议和具体设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概述,这部分探讨继父母子女的概念、种类,及认定抚养关系形成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提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参考因素,这部分重点探讨四个参考因素:(一)是否需共同生活;(二)继父母是否需要承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用一部分或者大部分;(三)是否需要抚养达一定的年限;(四)双方是否需要具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主观意图;等等。第三部分介绍和比较继父母子女关系相关问题的国外立法例,介绍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比如加拿大的“实际父母”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瑞士法律中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基本规定及评析,等等。第四部分关于我国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现状及立法完善的建议,首先介绍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现状并进行了评析,再从二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一)以要式法律形式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二)对事实抚养关系形成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达到条件,我们就应认为这种条件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己形成抚养关系,他们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转化为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三个条件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要达到一定的年限、双方具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主观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