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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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是发展的趋势。大陆法系逐渐重视判例制度,英美法系逐渐重视成文法制度。中国如何发展案例的作用?学者们在研究这个问题,司法实践部门也在考虑这个问题。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文法的稳定性明显不适应发展变化着的新形势,而修改和制定法律需要实践经验和时间。判例法虽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社会适应力,能够有效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但我国没有判例法的传统,实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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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是发展的趋势。大陆法系逐渐重视判例制度,英美法系逐渐重视成文法制度。中国如何发展案例的作用?学者们在研究这个问题,司法实践部门也在考虑这个问题。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文法的稳定性明显不适应发展变化着的新形势,而修改和制定法律需要实践经验和时间。判例法虽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社会适应力,能够有效弥补成文法的缺陷,但我国没有判例法的传统,实行判例法在我国有较大的困难。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个折衷点,找到一种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这个折衷点就是案例指导制度。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改革纲要,决定建立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这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多变性,价值选择远非民、刑事法律关系所能及。在行政诉讼领域该制度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因而率先建立行政案例指导制度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践领域特备受关注的研究课题。作为一名曾从事过行政审判的研究生,我对此问题很感兴趣,决定将其作为学位论文。
长期以来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发挥作用。但是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名下的各种案例编纂,也无一个统一的标准,莫衷一是,终无制度之一体约束,更不要说地方各级法院对案例制度有什么发展。从某些方面来说,我国只是产生了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萌芽”。很难说我国已经建立了这一制度,或者说我们这一制度还很不健全,仍然是一项很少人关注的、无关紧要的、作用没有发挥的甚至是可有可无的制度。笔者认为我国现在当务之急是要使案例指导制度化、系统化,只有这样才能够发挥其应有功能。
本文共分六章。首先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判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以及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然后分析了我国建立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接下来对我国的案例指导现状进行了评析,提出了我国确立行政案例指导制度应该解决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确立和发展我们行政案例指导制度的途径和举措。
本文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行政审判法官任前的案例培训考核制度,提出用编纂案例要旨的方法来解决法官思维方式的难题,还提出了成为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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