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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民主化的深入发展,已经开始由政治民主转向行政民主的运作,行政民主化正在成为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和话题。尤其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持续发展以及世贸组织的顺利加入,我国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正逐步朝着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参与行政的理念也逐步地渗透到行政立法领域,体现民主精神的行政程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颁布,各地“开门立法”的实践活动方兴未艾。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现行的立法程序中对于保障公众参与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导致行政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拥有大量的程序主导权和自由裁量权,公众参与往往处于消极状态,其参与权利容易被漠视,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仰赖于行政立法机关的指挥和调度,其参与意见难以得到尊重并产生实效。另外,由于相应的归责机制和参与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公众对行政立法主体滥用行政权力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无从诉诸于有效的救济途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公众参与徒有形式而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因此,本文认为,要真正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不仅需要公民法治观念和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更需要在现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构建一套系统的公众参与制度来切实保证行政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寻求行政权力与公众权利之间的有效平衡。鉴于此,本文在广泛吸收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建立行政立法公众动议制度、完善行政立法听证会制度和审议会制度、健全行政立法公开制度以及加强对公众参与权利的法律保障等具体措施来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构想。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了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相关理论阐释,包括其基本概念、兴起、基本要求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在比较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践的先进经验和作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对完善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机制的借鉴和启示;第三部分通过审视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现状和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非制度化和非法治化倾向,来反思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做进一步的理论铺陈;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从完善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机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入手,提出通过建立行政立法公众动议制度、完善行政立法听证会制度和审议会制度、健全行政立法公开制度以及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