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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现实生活中的业务活动的种类越来越多,在一些业务活动中往往伴随着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这些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与犯罪行为非常相似,但实质上却并不构成犯罪,在刑法上,这些行为被称为正当业务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未规定正当业务行为制度,理论上对正当业务行为制度的研究也比较薄弱,这就导致人们对这些行为的性质难以作出正确的辨别。因此,加强正当业务行为的研究以指导实践很有必要。本文运用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分四个部分对正当业务行为进行了探讨分析。对客观事物的研究一般都是从它的概念开始的,因此笔者首先分析了正当业务行为的概念。理论上对于正当业务行为的概念的表述众说纷纭,没有通说。笔者通过论证正当业务行为的字面含义、内涵与外延,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为正当业务行为界定了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概念。并且重点分析了正当业务行为的种类主要包括医疗行为与竞技体育行为两种。其后,笔者分析了正当业务行为的正当化根据。由于正当业务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中的一种,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可以为正当业务行为的正当化根据提供理论前提,因此笔者首先论述了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在违法阻却事由一元根据与多元根据的对立中,笔者赞同多元论的主张。基于这一思想,笔者认为,对于正当业务行为的正当化根据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原理。具体来说,对于医疗行为可以用优越利益保护理论来说明其正当性,对于竞技体育行为可以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来说明其正当性。接下来,笔者在第三部分即正当业务行为的正当化要件部分分析了正当业务行为的正当化要件的研究意义与研究现状,在对各种学说的比较借鉴中论证了正当业务行为要成立其正当性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业务行为本身是正当的、业务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的专业人员、行为在业务范围之内、行为人执行业务行为时必须遵守业务规则。同时,由于医疗行为与竞技体育行为这两种正当业务行为各有其特点,因此笔者又详细分析了这两种行为各自所必备的正当化要件。文章最后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正当业务行为制度,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刑法中加入正当业务行为的内容具有现实性、必要性与可行性。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刑法对正当业务行为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完善正当业务行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