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一些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投入大量的金钱、时间、精力去精心培育自己的商标,但是在普通商标升级为具有高度识别显著性、商业广告价值的驰名商标后,便遭到了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的无偿使用。因为有些使用行为发生在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领域,这超出了混淆理论“管辖”的范围,而此时诞生的淡化理论却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它主要针对的就是在非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的行为。不管这种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的行为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只要可能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显著或损害驰名商标的声誉,给驰名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上所累积的财产造成损害,就应禁止。很显然,该理论侧重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至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那是混淆理论关注的内容。淡化理论从产生至成熟,一路争议不断,但是最终转化为了法律制度,征服了许多国家的立法者。但是反观我国的立法,至今未采用真正的淡化理论或者说采用了一种以混淆为前提的扭曲的淡化理论,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在面对商标淡化纠纷时,对商标淡化理论的采用方式以及理解也是迥然不同,而近几年,我国商标淡化纠纷日趋增加,残酷的现实呼唤我国的立法者必须回应,而最佳的回应就是填补上现行立法中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缺乏的空白,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为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更大的活力。本文正文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商标淡化”论题的提出。引入了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报所报道的一个饱受争议的商标行政纠纷案,该案暴露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我国《商标法》13条第2款以及法释〔2009〕3号第9条第2款的理解冲突,引发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又一次思考对我国究竟是否存在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也即我国的立法中是否采用了淡化理论。第二部分是对商标淡化理论的一个概述,对商标淡化理论的起源、概念、性质以及特征作了一个简要的介绍,这为第三部分重点剖析我国商标淡化的立法、司法规制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作了一个理解上的铺垫。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着重透析了我国立法、司法的规制情况对商标淡化问题,并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本着学习的目的,对国外有代表性的淡化立法进行了评析,尤其是详细地分析了美国的立法以及Trips协定第16条第3款之含义,因为美国的商标淡化立法就目前来看相对比较成熟,可以为我国借鉴,而Trips协定第16条第3款则与我国的《商标法》第13条第2款有密切的联系,而欲弄清楚第13条的立法含义,十分需要对Trips协定第16条第3款进行充分的解析;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给出了我国商标反淡化法律制度应该怎样建构的系统性立法建议,该内容是本文的又一重点,此外,还是难点以及创新点所在。它建议立法中应确定商标淡化的立法体例、明确界定商标淡化的定义、明确规定商标淡化的类型、构成要件、除外情形以及商标淡化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