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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将证人界定为诉讼参与人。证人作为诉讼权利主体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其作证义务的履行,还是其诉讼权利的受保护方面均存在着严重失衡。在我国的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比例极低。这也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我国法律对证人保护不力的现状。若想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尴尬状态,需要从立法、执法等多方面进行改革。如何保护证人一直是世界各国司法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从20世纪中叶以来,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菲律宾、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律。我国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律,只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有一些相应的保护条款,这些规定基本构成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框架,形成了从程序法到实体法的规范体系。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还有比较明显的缺陷。本文拟就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出立法构想。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证人的含义,追溯“证人”含义的历史渊源,归纳古今中外“证人”概念的基本含义,并对两大法系中证人含义的不同之处作了概述,最后提出我国证人概念的通说。第二部分:国家保护证人的法理分析,提出作证是证人对国家的一种义务,与此同时,保护证人是国家的一种义务。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指出我国证人作证义务立法的缺陷。第四部分:分析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指出其缺陷。对我国证人保护实践中积极性、方向性的情况予以正面评价。从法理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视角深入探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第五部分:建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构想,从证人保护对象、证人保护案件的范围、证人保护的具体范围、证人保护机构(主体)、证人保护实施程序、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等方面作阐述。最后提出,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证人保护中须注意证人保护的限度问题,即不应以“尽善尽美”为目标,而是应当“适可而止”,努力在证人权利与被告人权利之间达成平衡,而这一问题在被告人基本权利还未得到充分保护的我国显得更为重要。第六部分:证人保护制度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主要从三个方面,即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建立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建立证人服务制度三个方面进行论述。这几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证人保护制度构建的基础和保障;否则,构建证人保护制度就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