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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作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不竭动力,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自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企业创新行为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但目前我国企业创新行为信息披露水平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调整企业体制对企业创新行为信息披露加以引导。本文首先简单阐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和述评,概括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提出本文的研究创新点。第二部分是理论基础,首先介绍了创新理论和计划行为理论,然后对委托代理理论、不对称信息理论、信号传递理论进行探讨,界定了企业创新行为的概念,为本文的具体研究和分析说明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构建企业创新行为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并通过变异系数综合评价法对指标观测值进行质量测度,从指标水平、行业水平和综合水平三个方面,对我国企业创新行为信息披露水平现状进行评估。第四部分对企业创新行为信息披露动机及资本市场反应进行实证研究,分别从企业创新行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得出结论:企业创新行为信息披露有提高企业外部融资能力和提升企业价值的动机,与资本市场反应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但我国企业创新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力弱于自愿性;企业创新行为信息披露水平越高,资本市场反应越好,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比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更容易反映在股票价格上。第五部分对美国企业创新行为信息披露进行描述,通过对美国较为完善的政策制度进行对比,为提高我国企业创新行为信息披露水平提供借鉴。最后分别从法律制度、企业治理两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为加强我国企业创新行为信息披露提出合理建议,以保持我国企业创新能力发展的不竭动力,提高我国企业创新行为信息披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