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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邓小平考察了长江以南的部分城市,总结了深圳发展经验,肯定了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提出进一步扩大开放,建立一批“不叫特区的特区”的设想。其后,国家决定开放天津、大连、秦皇岛、烟台、上海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从1984年至今,我国开发区发展近三十年,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其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经历了不少坎坷。写本文时恰逢邓小平同志南部考察讲话20周年,借此机会既是作为献礼,向中国开发区致敬,又是总结开发区近三十年的发展经验,解决开发区遇到的问题,促进下一阶段开发区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本文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出发,针对我国开发区立法严重滞后的现象,提出建立完整的开发区法律体系的建议。在经历了近三十年的风雨后,我国开发区还游离在法律体系之外,没有一个正当的名分,这与开发区取得的辉煌成就是不相称的,同时由于开发区立法的缺失确实已经威胁到开发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存问题,这也使我们不得不正面面对和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说对于开发区建立初期我们不知道应该如何定义这个新兴事物,不知道如何定义才恰当,不知道如何定义才有助于健康发展,可以理解。那么,面对今天各方面逐步成熟的开发区,应验了小平同志那句话:“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所以现在是时候明确开发区法律地位了。
笔者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考察相结合、分析与比较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开发区的法律地位进行尝试性研究。在内容和结构的安排上,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本篇文章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第二部分提出全文主要围绕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展开研究,从开发区的发展历程,了解开发区的过去和现在;
第三部分从开发区取得的辉煌成就和当前发展势态,肯定开发区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展望开发区美好未来,从威胁开发区生存的因素入手,揭示出开发区立法缺失的现实,面对开发区立法缺失对开发区造成的负面影响,肯定明确开发区法律地位的必要性,以此笔者尝试性的对开发区法律地位做出定位,并通过对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定位的合理性进行科学论证,来间接证明对开发区的法律地位定位的大胆设想的合理性,为今后开发区法律地位的研究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思路;
第四部分为保障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全面构建开发区法律体系,使开发区从此有法可依。
其中创新性见解主要是,从研究专员区公署制、地区行署制得到启发,大胆设想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定位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为职权行政主体存在,以避开授权性行政主体的局限性,并以此给予开发区准政区的法律地位;构建完整的开发区法律体系,特别是在宪法和法律上规定,条件允许可以提升为经济特区一样的行政区域;完善组织法,重点对政府派出机关和一级政府做出区分,防止向传统行政管理体制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