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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整体中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兼具非政府性与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自20世纪4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正式确认以来,成为继政府、社会之外的第三种力量,作为现代民主社会日益活跃的因素,逐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各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通过制定立法、规范司法、有效执法,从而正确引导和规范其登记管理行为。怍为其中之一较有特色的以俄罗斯联邦为代表的独联体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规定,对各类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外国非政府组织进行重新规定,产生了良好效果。如俄罗斯联邦新修订的《修改若干联邦法律文件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外国公民在俄境内结社增加了限制条款,并对外国非营利组织在俄罗斯设立机构开展活动,特别是资助活动进行了严格规范。根据《社会联合组织法》与《非营利组织法》的分工,有关外国公民在俄境内结社的条款写入了《社会联合组织法》,有关外国非营利组织分支机构设立和开展活动的规定写入了《非营利组织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各类非政府组织迅猛发展,形成蓬勃发展局面。我国的有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了各类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范并引导我国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本文希望通过介绍外国,特别是独联体国家中的俄罗斯联邦的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情况,吸取独联体国家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从而更好地规范和完善我国各类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引导其健康快速发展,发挥积极有效作用,为促进社会发展、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有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