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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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价旅游合同作为当下旅游活动中最典型且涉及法律关系最复杂的旅游合同类型,旅游活动内容具备参与主体多元、涉及面广等特点。在涉及环节上,涵盖与旅游服务有关的六大要素;在参与主体上,除了有在包价旅游活动中与旅游者存在合同关系,且发挥组织、筹划作用的组团社,亦存在为协助组团社履行合同义务而实际提供旅游给付的各类履行辅助人,以及并非承受组团社或履行辅助人意思而基于自己意思提供旅游服务之第三人。若在旅游行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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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价旅游合同作为当下旅游活动中最典型且涉及法律关系最复杂的旅游合同类型,旅游活动内容具备参与主体多元、涉及面广等特点。在涉及环节上,涵盖与旅游服务有关的六大要素;在参与主体上,除了有在包价旅游活动中与旅游者存在合同关系,且发挥组织、筹划作用的组团社,亦存在为协助组团社履行合同义务而实际提供旅游给付的各类履行辅助人,以及并非承受组团社或履行辅助人意思而基于自己意思提供旅游服务之第三人。若在旅游行程中因以上主体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进而引发旅游纠纷,此时旅游者该向谁主张责任以及要求承担何种类型的责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故此,本文将研究范围限定在包价旅游合同法律纠纷中,以违约原因视角为切入点,分析组团社、履行辅助人以及第三人在现行法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立法与司法不自恰之处提出理论设想。本文首先,从司法实践中有关包价旅游合同纠纷的代表性案例出发,在充分了解包价旅游合同当事人与履行辅助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基础上,重点分析司法实践中关于包价旅游纠纷违约责任分配与承担部分的现状,进而提出法院在处理旅游纠纷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与矛盾。基于造成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主体不同,分别从组团社原因、履行辅助人原因以及第三人原因的角度展开论述。从界定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进而分析《合同法》中的“第三人”与《旅游法》的“履行辅助人”存在的差异以及在衔接上的问题,以及指出《旅游法》与《旅游纠纷司法解释》在规制主体责任时的矛盾与冲突。其次,从组团社、履行辅助人以及第三人行为的角度展开具体的问题分析,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分析组团社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规则。在分析相关法理依据以及结合旅游实践的基础上,将组团社的违约形态区分为一般情形、甩团以及擅自转团的三种类型,进而分别分析在这三种违约形态下组团社的违约责任以及构成责任竞合时的责任。第二,分析履行辅助人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规则。通过将履行辅助人区分为一般履行辅助人与特殊履行辅助人,分别分析因一般履行辅助人与特殊履行辅助人造成的违约责任,其理论依据何在。第三,分析第三人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规则。通过对第三人责任存在的理论争议进行阐述以及对第三人原因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其承担的责任同理上文关于组团社、履行辅助人原因下违约责任承担规则的分析过程。最后,通过简要总结在上文所述之责任主体造成包价旅游纠纷的违约责任以及法律适用依据,以期实现对理论的构建以及司法实践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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