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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消费税税制始之于1994年,中间虽经历了一些调整,但仍具有局限性:一是具有鲜明的“工业性”特征,征税范围仅限于消费品,而未涉及正在兴起的服务业;二是税制绿化程度不高,与“新常态”经济下产业向生态绿色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符。经济史上,税收制度一直随着产业的转型升级进行适应性地调整,当前“营改增”就是其突出表现。但是,随着“营改增”完成和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我国地方税体系将面临主体税种缺失的问题。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中,消费税是地方主体税种补位的最优选择。本文正是在产业转型升级与地方税体系建设这两个现实背景下,研究消费税的改革问题。本文的基本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介绍了文章的写作背景与意义,并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第二章介绍了相关的理论。第三章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进行了讨论,分析并确立了产业转型升级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两个背景下,消费税的改革思路。对应两个主导思路,第四章分析了现行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率设计、征税环节、价税关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五章阐述了深化消费税改革的对策与建议,笔者认为消费税的各个税制要素都需要沿着上述的改革思路进行优化调整。而消费税要扮演好未来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征税环节后移是关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消费税改革置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与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双重现实背景下进行研究,并将两大改革使命有机地融合,确立了消费税“两条腿走路”的改革思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现实意义。同时,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关于将消费税征税范围延伸至服务业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先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