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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死亡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的交通事故近年来也呈现上升趋势,伴随的显著特征就是案情复杂、后果严重,而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却显得相对薄弱,不足以惩罚和遏制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针对该问题,笔者提出了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建议,希望对将来的立法工作有些许可供参考之处。本文在研究方法上最大的特点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笔者在对交通肇事罪各种理论问题进行论证的同时,大量引用了司法实践中各种交通肇事罪案件,以期能用真实、典型的案例来说明笔者的各种论点,增强理论知识的理解力。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四部分,首先是针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问题的研究,由于现行刑法关于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在法条设置上存在不妥,因而导致了刑法学界对相关问题的广泛争论,对此笔者着重分析了逃逸行为的界定标准、交通肇事罪中存在的三个逃逸行为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对现行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中包含的三个“逃逸”行为进行概述,并分析交通肇事罪中第一个“逃逸”行为;其次是对交通肇事罪中的第二“逃逸”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因为该逃逸行为是建立在基本犯罪构成成立基础上的,因此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并对理论上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剖析,比如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范围,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及行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交通肇事罪在主观罪过方面是否仅包括过失等等,在否定一些论点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重点。再次,是对交通肇事罪中的第三个“逃逸”行为进行分析。最后,根据前面所作的全部论述,笔者对交通肇事罪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主要内容包括应该简化刑法133条,将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单独入罪,并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方面进行论证其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述了在刑法处理上的各种情况,以及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单独规定为犯罪所能解决的相关问题等。作为学术讨论,笔者在对立法和司法解释从理论研究方面作出的评析,主要针对的是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之处进行的,对于刑法学界已经取得比较一致认识的观点或理论,笔者并未涉及或者仅是简要点评,而对于所谓的不足之处,也仅是笔者的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