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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作为行政机关将一定的职权或行政事务委托给某一组织或个人行使与处理的行为,伴随着现今行政管理范围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已然成为了一种为了满足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而广泛实施的社会治理模式。本文主要从理论层面、实证层面、资料层面和对策层面入手,来论述行政委托及其法律适用。第一部分是对行政委托法律理论的认识。包括行政委托的含义界定、行政委托的特征、种类及行政委托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力的研究。行政委托的主体有限制、委托范围有限、行政委托应具备必要性、行政委托必须是一种双方合意的行为、行政委托的责任应归于委托方。行政委托可分为正式委托与非正式委托,一次委托与长期委托,法律委托与事实委托,事务性委托与职权性委托。行政委托在构成要件上要求主体适格、在法律该规定的权限事项范围内并且方式程序符合法律要求。在法律价值上要体现行政效能与行政的合理配置。第二部分重点在于研究行政委托实践中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实体法、程序法、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部分主要阐述行政委托法律适用的问题。包括立法上,法律规范存在冲突、行政委托的界限不明确、违法责任的承担也不明确,程序上不够规范,存在任意委托无核准、委托方式过于随意的问题,有关行政委托的监督也很是缺乏。第四部分研究行政委托国外的规定与带来的启示,包括日本、法国、西班牙等国家行政委托的现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则是结合前面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对策分析,对我国行政委托提出完善意见。首先,在立法上应当明确立法模式、法律原则、委托的界限以及违法责任的承担,在程序上应规定行政机关进行委托需有法定依据,并提出委托申请。在监督上更应不断完善,保障行政委托释放的公权力在广泛监督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