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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在传统的提供模式下,政府部门既是公共交通服务的生产者,又是公共交通服务的提供者,严重的财政问题、市民满意度问题日益突出,政府缺乏变革创新的动力。公共管理学大师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提出政府应该是竞争性的,政府应当把竞争机制注入到提供服务中。
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都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公共服务以民营化为方向进行产权改革。2003年和2005年,十堰市和深圳市分别推进了城市公共交通产权改革,路径不同,结果各异。两市政府在城市公共交通产权改革中不同的动机、角色和行为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渐明显地表现出来。
政府在城市公共交通产权改革中应该有什么样的行为?本文通过对十堰市和深圳市的改革进行分析,尝试着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公共服务产权可以改革或者民营化,但是公共责任不可以削弱或民营化,政府主导是城市公共交通产权改革成功的关键。政府必须履行好决策者角色、监督者角色和培育者角色,在公共交通产权改革的过程中加强监管,推进良好互动机制的建立,逐步建立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体系,以及在改革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民生。
文章除导论外,主体部分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阐述了城市公共交通产权改革的背景。传统公共交通模式的困境是改革的现实背景;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支持保证了改革的科学性;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的鼓励公共交通改革的政策保证了改革的可行性;而国外公共服务改革实践对我们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第二部分 以产权改革过程中的政府行为为重点,叙述了十堰市和深圳市公共交通产权改革的过程。
第三部分 对两市公共交通产权改革结局不同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试图找出政府行为在公共交通产权改革中的意义。
最后一部分 提出结论,论述公共交通产权改革对传统政府管理的挑战、公共交通产权改革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以及政府应该如何发挥它在公共交通产权改革中的主导作用。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选题较新颖,理论价值高。公共交通产权改革在我国很多地方已经推进或者将要推进,而十堰市和深圳市的经验对全国其他城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是理论紧密联系实际,本文所研究的公共交通产权改革中的政府行为,从实际中得来,具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