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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有“无幕不成衙”的说法,刑名幕友在清代司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研究其诉讼观念对了解司法官员的法律思想,展现司法运作过程具有重要意义。汪辉祖作为比较优秀的绍兴师爷在清代幕友中具有代表性,其在乾隆年间佐幕三十余年,共辅佐过16位主人,积累了丰富的幕业经验。后为官四年,任湖南宁远知县、道州知州,政绩斐然。一生从事司法工作,其诉讼观具有典型性。 本文以汪辉祖生平主要著作为基础,对其诉讼观点进行整理,并通过其所办案件来进一步阐述其诉讼观念。文章以汪辉祖对诉讼本身、诉讼参与者、诉讼程序的观点和判案依据为主线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计六万余字,附汪辉祖年谱于文后。第一章阐述了汪辉祖对诉讼本身的看法与态度,作为一生都在与诉讼打交道的人,他对诉讼本身的态度和看法对探究中国古人对诉讼的态度具有重要意义。汪辉祖虽为刑名幕友,治法家言,却没有从法家的思维出发,以利益作为诉讼的起因,而着眼于民气和官员的行为,主张息讼,并利用诉讼的教化作用,即诉讼化民。第二章分析汪辉祖对审判官、幕友、两造、讼师、吏役和长随、证人六种诉讼参与者的态度与看法,认为审判官员应当具备勤政、习练公事、自主的素质,同时要求做到公过不可避、私罪不可有。虽无官名,实行官权的幕不可轻为,也不易为。对待两造要以矜为主,省事恤民,同时要要矜全犯罪者,好动扶人手,莫动杀人口。讼师在汪辉祖眼里是唆讼者,要予以严惩,佐治为官生涯中多次惩治讼师。清官难逃滑吏手,吏役和长随常常内外勾结,恐吓扰民。对待诉讼参与者的证人,劝人勿轻为人证,不累人证,对待特殊证人妇女不可轻唤。第三章阐述了汪辉祖有关诉讼程序的观点,他提出要设置簿册,慎对诉讼程序,不轻信口供、不轻信刑讯,强调验尸宜慎,不轻易检骨。此三章以年谱以外的其他著作中的言论观点为主,辅以案例。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案例阐述他的判案依据,探究渗透其中的情理法纠葛。案例表显示,从形式上看律例是他首要的判案依据,主张勿轻引成案。同时,汪辉祖积极运用属于民间法范畴的民间权威、民俗习惯等断案,杂以引经断狱以及鬼神思想来审判案件。并通过案件来证明渗透其中的情理法纠葛,这种情理法的纠葛与统治者要求“依法判决”、汪辉祖的儒法知识结构以及其报应观有关。 通过其著作中的言论观点和对他所办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汪辉祖既有着自己独特的诉讼观,又有传统司法官诉讼实践情理法的纠葛,这对理解情理法关系问题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