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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见危不救”一类的情况屡见不鲜,且此类事件每一次的出现都会引发整个社会的争论。尤其在2006年南京“彭宇案”出现之后,关于救不救的选择又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救,可能被冤枉;不救,又有失道义。由此可见,见危不救行为目前是社会中存在的一个比较典型的热点问题,本文旨在通过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剖析,并逐步归纳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本文由导论、引言、正文四章和结语构成。 第一章简要叙述了见危不救的内涵、分类以及实例。通过对中国古代文献的阐述,以及现代定义的分析,梳理出见危不救行为的大致内涵。然后通过比较三位学者对于见危不救的定义,最终总结出一个较为合理的见危不救的基本内涵,并将见危不救的本质归结为一种对道德义务的违反。在见危不救的内涵基础上,从违反的义务;主体身份;危难的类型;先行行为等四个方面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分类。本章最后还列举了十年来比较典型的见危不救的案例。 第二章主要是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为什么会产生见危不救行为进行了分析。笔者从法经济学的基本概念、风险规避者的选择以及博弈论等法经济学的基本分析理论入手,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了分析。之后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对两个典型的基本案例进行了分析。最终提出见危不救行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而种种特定和不特定的要素影响了人们的选择,我们需要通过一定手段来引导这些要素的出现,从而影响人们的选择。为了更为全面的窥探见危不救行为,又从心理、文化、道德、社会等多个视角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分析。 第三章探讨国内外规制见危不救的一些方法,并对见危不救立法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首先对欧美有代表性的国家规制见危不救行为的做法进行了分析,列举了美国、法国、德国和新加坡等过的一些做法。第二方面对我国古代和我国现代规制见危不救行为的做法进行了分析。并对我们当地针对见危不救立法的一些争议进行阐述。第三个方面对见危不救立法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最终认为不宜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但是可以用修订现有法律的形式对见危不救行为在法律上进行规制,同时提出仅仅依靠法律对见危不救进行规制是不够的。 第四章针对上述分析对见危不救的规制方法进行了总结,提出了规制这一行为的一些设想。包括法律的规制手段和非法律的规制手段,并且提出了法经济学进路的三个规制方法,以期能够多方面、多角度的解决见危不救行为。 结语部分笔者对文章进行了总结,再一次明确了要规制见危不救行为,不仅要通过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规制,还要通过非法律的行为,从法经济学的进路,动用政府和社会的多种力量,才能真正达到规制见危不救行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