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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界关于道德规范性问题的讨论中,休谟伦理学多少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地位:一方面,休谟伦理学立足于理性的无驱动性来确立其情感主义立场,进而主张情感为目的、理性提供工具,但是这多少会导致其陷入无法实现规范性证成的困境;另一方面,对休谟伦理学依然存在着理性主义解读模式,它在肯定理性无驱动性的同时仍以理性主义形式为道德规范性辩护,即主张道德感和正义法则为理性的产物,进而基于功利主义和契约论立场给出休谟伦理学的规范性向度。本文通过反思批判休谟伦理学的理性主义解读模式,从而立足于情感驱动性和共通性两个维度展现休谟道德情感主义的规范性旨趣。本文在阐明研究意义和综述相关论文的基础上,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呈现对休谟伦理学的理性主义解读。包括对休谟的道德感和正义法则的理性主义解读,即认为在道德感和正义法则中,理性处于主导地位,进而质疑情感主义在规范性证成问题上的价值。具体说来,在对道德感的理性主义解读方面,主要从理性界定效用来保证道德感客观性,以及经由“旁观者视角”纠正偏私的同情,产生具备普遍性的道德同情入手。在对正义法则的理性主义解读方面,则是认为正义是与自然德性不同的人为德性,它不来自自然情感而来自理性契约。第二章说明休谟的情感主义伦理学立场及其基本观点,从而初步确立回应理性主义解释的立足点。休谟认为:理性并不起到驱动性作用,只能间接地影响情感。理性的功能在于呈现价值中立的事实,因而理性只关乎真假而非善恶。这是休谟反驳理性主义、确立情感主义的出发点。其次从正面阐明休谟的情感主义主张,呈现在情感主义立场下,道德感具备何种特征以及如何借助同情得以生成。第三章依据情感的驱动性对理性主义解读做初步回应,表明情感如何在道德感、正义法则的确立中发挥必不可少的驱动作用。一是在对道德感的论述中,同情公益使人关注公共效用,因此成为道德感产生的依据。同时,公益感也具备道德感所需的共通性,而旁观者视角解读则存在诸多疑点。二是在对正义法则的论述中,自利是正义法则形成的原始动机和最初约束力,公益感则是正义感产生的依据和最终约束力来源。该部分同时表明,上述两部分的回应均存在进一步的问题:道德感和正义法则均依靠公益感,不过,无论是在道德感中达成对一种品格的公益的共识还是在正义法则从自利到公益感的形成过程中,理性仍可能发挥关键性作用。因为什么是公益、如何达成公益本身就存在争论。所以,说明达成一致性的过程依靠情感才是证成情感主义立场的关键。这一过程是由情感达成关于公益的共感的过程,也是达成一致的道德感和正义法则,即共同规范的过程。第四章呈现情感的规范性指向,即纯粹依据情感而产生具有规范性的共感。一方面,情感的沟通使得关于一种品格公共效用的社会性观点得以形成。它并非功利主义的效用同质化和计算,而是社会自发形成的一般观点。另一方面,正义法则是经验累积而成的习惯、习俗,而非来自理性的讨论或推理。表现为它通过经验的纠错而逐渐形成,其过程如同语言、货币一样具有自发性特征,乃是介乎自然和理性设计之间的非刻意的人为设计。经验累积和情感沟通是同一个过程,均诉诸同情机制对情感的传导。因此,道德规范就是同情而来的共感。总之,在休谟的情感主义伦理学中,情感乃是规范性得以证成的根源,理性在道德感和正义法则形成过程中不起关键性作用。这也契合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及其它相关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