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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避税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之一。国税局难以到境外对关联交易进行取证,而且跨国关联交易的财务舞弊严重,造成了国税局的取证更加困难。美国有大量的转让定价税务案件的判例,并且这些判例推动了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建立起步晚,进入诉讼程序的转让定价税务案件只有一例。本文结合美国判例研究美国转让定价税务案件的证明责任,发现法院通过对国税局漏税通知之决定做正确性推定而使纳税人负担证明责任,以此在最后的诉讼环节上有效地防止转让定价避税,捍卫美国的税收利益。我国不仅应在转让定价的行政实体法领域向美国学习,在转让定价税务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上也应借鉴美国经验,形成反转让定价避税的完整体系。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章:第一章为“转让定价税制的基础理论”。拟厘清跨国公司避税的动机和条件,国税局取证能力受限的原因,这些是主张证明责任由纳税人负担的原因。作为转让定价纳税调整之标准的公平交易原则,与证明责任关系紧密。美国转让定价税制,特别是法律授予国税局的宽泛纳税调整权,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与此精神保持一致。第二章为“美国转让定价税务案件的证明责任问题”。宏观上看美国在转让定价税务案件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只要国税局公正地发布了漏税通知,漏税通知之决定便推定正确,纳税人负担推翻漏税通知之决定的证明责任。再结合美国四个具体判例,解释美国转让定价税务案件的具体的证明对象。第三章为“我国转让定价税务案件的证明责任规则”。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相关案件和司法现状,这些是构建我国转让定价税务案件之证明责任规则的必要条件。法院在转让定价税务案件中应推定国税局的漏税通知决定为正确而转移举证责任,并且纳税人负担大多数情况下的说服责任。为此,只须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举证责任”进行文义解释即可,不应进行扩大解释。这类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但是推翻国税局的漏税通知决定须达到证明其错误为“任意的、任性的或不合理的”程度。法官应享有确定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水平的自由裁量权。专家证人制度也应引入转让定价税务案件的审判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