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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基本实现农村社会现代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目前,集体账面资产总额达2.86万亿元,账面净资产达1.73万亿元,中央确定的29个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试点县的集体资产则达到1125.6亿元。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维护集体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可以说,将农村集体资产量化为股份,赋予并充实集体成员收益分配权直接关涉到农民财产权利的有效实现。集体收益分配权是集体成员享有对集体收益进行分配的一种权利,在实施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的地方主要表现为集体资产股份收益权,在其他地区仍然表现为传统的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发生于集体成员与集体之间的一种权利。集体收益分配权既是一种期待权,又是一种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平等性和公私法兼容的权利属性。集体收益分配权主体即为集体成员,客体为可供分配的集体收益,集体成员享有请求分配集体收益以及获得集体分配收益的权利,同时享有参与会议、形成集体决议的权利。在法律上确证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助于保障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化解集体成员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倒逼集体资产实现增值。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梳理178个案例发现,实践中集体收益分配权存在较多问题,比如纠纷是否纳入司法审查、法院应否审查集体收益分配规则以及如何认定其效力、集体成员资格的司法认定标准为何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当在《物权法》中明确集体收益分配权,通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主体以及集体收益分配方案的效力认定规则、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司法救济等作出统一规定。首先,明确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司法审查权。集体收益分权引发的纠纷应该实行区分受理,“分不分”、“分多少”这两类问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围内事项,法院不应当受理。其次,明确集体收益分配方案的效力认定规则,司法机关对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及内容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但是同时必须规范民主议定程序的司法介入程度和司法处置方式,可以考虑建立“两次诉讼”程序对“分配方案”的诉讼进行规范。最后,规范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主体认定标准,立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实质和形式认定标准,形式标准在实践中要优先适用,在集体经济组织未置备成员名册或者其记载的事项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质标准来推翻成员名册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