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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其入法不仅在理论上实现了诉讼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归位,在实践中亦对于审判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回溯其产生、演进的法制化历程以及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背景,不难发现,该制度在当前环境下对于解决行政纠纷、促进依法行政和提升司法权威有着积极的作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在涉诉的行政争议中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便成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和责任。经过三年的地方实践,作为修法亮点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实践中不在像修法之初那样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一些地区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呈现出“高开低走”状态。通过对该制度入法以来的实践考察,发现地方行政机关的积极配合是该制度在司法实践有效实施的重要支撑。然而,一些不容乐观的情况依然值得我们深思。譬如,全国范围内,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极不平衡,一些地方的出庭率甚至低于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以前。部分原告在案件审理中对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持强势且极端的态度,提出负责人不来就拒绝庭审等无理要求,这些问题已不同程度地削弱了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功能的发挥。最新公布实施的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说明负责人既不出庭应诉又不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因此,原告无权以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为由拒绝庭审或者以负责人未出庭为由提起新的诉讼强制要求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此外,一些案件中表现出的高度形式化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现象也值得警惕,出庭应诉若只为提高出庭率而不关心出庭的实质意义将歪曲该制度的价值内涵。负责人出庭应诉到底具有何种性质,应负何种功能,如何反思应对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不良情况,推进该制度的良善发展,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笔者从负责人出庭应诉所承载的法治功能和特殊需求进行剖析,认为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本质上属于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提升司法权威的而采取的一项政治策略,担负着妥善化解纠纷、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促进依法行政等多重功能。有鉴于此,文章最后从原被告双方形成对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正确理解和认同和司法建议的有效实施及建立公示公开制度等方面提出有效促进该制度良善发展的可行性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