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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利率在宏观经济市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影响并指导着其他利率的变化,是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利率。在金融体系中,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有着严密的规则,基准利率作为基础利率指引金融产品定价,合理的基准利率对于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帮助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快速发展。早在十四大就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在整个报告中建设性的提到了多项突破过往的思路和观点,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基准利率为核心,根据市场的自身调节能力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管理体系。根据改革方针,将逐步让人行调控机制退出历史舞台,根据市场导向建立起以基准利率为主导,市场自行调整的利率体系。在推行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如何选取合适的基准利率一直是研究者们探寻和争论的关键点。在07年,人行推出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很多学者将其视为我国基准利率前期培育工作的导向性实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速,人行取消了很多限制性利率政策,商业银行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自行调节利率,并且在2015年规定,农村合作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利率上限浮动不再受限,自此将我国带入到了一个新的利率市场化的阶段。为更好的选择和控制基准利率,人行在《2015年一季度常备便利开展情况》中将构建利率走廊重新提上议事日程,探索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作为货币市场利率走廊上限的功能,将商业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作为货币市场利率走廊下限的功能。利率走廊的构建目的在于使基准利率能够在利率走廊内进行波动,既体现基准利率随资金市场松紧波动的市场性,又可以体现人行对基准利率的控制力。在人行《2016年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到银行间市场存款类机构以利率债为质押的7天期回购利率(以下简称DR007)对于培育基准利率有积极作用。在报告中人行对DR007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表示DR007利率随着人行七天逆回购公开市场操作利率而波动且总体较稳定,对于宏观经济的变化反映迅速,同时还能够充分显示市场中的流动性溢价风险。由于DR的参与机构只包含信用等级较高的存款类机构,抵押品只包含国债、央票和利率债等信用风险极低的债券,故DR可以同时控制参与主体和质押品的风险扰动,更加公允的显示市场中的利率情况和融资压力大小。报告中表明了人行有将DR作为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意图。在国内市场中,很多人对银行间市场存款类机构以利率债为质押的回购利率(以下简称DR)只是听说过,并没有经过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很多学者对其认知和了解也是有限的。在本文中,作者将对DR和货币市场中的其他主要利率做比较,通过对DR的实证分析,从市场性、平稳性、相关性及可控性四个方面比较其与Repo和Shibor在作为我国基准利率上的优劣,从而对DR是否适合作为我国的基准利率给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