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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合同法》虽然对合同解除制度做了统一规定,但是仍存在着许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地方,司法操作也很混乱。本文写作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对合同解除制度的学说与立法例、通过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剖析,寻求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方法。本文主要探讨四个问题:第一章合同解除概述。笔者首先界定了广义的合同解除与纳入合同解除制度的合同解除的界线,说明纳入合同解除制度调整范围的合同解除是以行使解除权为前提的。笔者进一步阐述将协议解除从合同解除制度中分离出去的理由。其次,在合同解除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第二节笔者通过对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合同撤销的比较,加深对合同解除内涵的理解。第二章关于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的限制。首先是通过对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对合同解除限制的比较研究,总结立法优劣。其次,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讨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并指出我国立法的长处及不足。第三章探讨解除权的行使及消灭。解除权是典型的形成权。针对解除权的行使,笔者首先具体分析比较各国及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三种解除权行使方式,指出意思通知解除模式最为合理。我国合同法虽然采用了意思通知解除模式,但是具体规定不明确。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两种情形对我国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定进行了剖析。另外,笔者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及多数当事人合同的解除权行使等方面亦进行了分析。关于解除权的消灭,笔者介绍了解除权消灭的原因,同时阐明了笔者不同意权利失效和标的物的灭失、加工标的物等情形导致解除权消灭的理由。最后一章是讨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针对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合同解除溯及力,主要是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的,首先从合同解除制度的功能及价值、守约方的权益保护等角度;其次通过澄清恢复原状与溯及力的关系;三是认为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应采广义的恢复原状,即恢复解除权人订约前的利益状态;最后对赋予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溯及力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笔者支持合同解除应当与损害赔偿并存的观点,并指出应以广义的恢复原状的含义来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总之,笔者试图从整体上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并力图结合司法实践在理论上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提出一些粗浅建议。由于民法的博大精深和合同解除制度本身的深邃内涵,另外,笔者能力有限,有些见解难免有浅薄疏漏之处,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