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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为人类社会带来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给沿袭多年的税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法律和国际税收等问题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适应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保护自身的财政利益,各国政府纷纷对电子商务表明了不同的态度并提出了相应的税收措施。在我国,电子商务也引发了税收征管困难、税源流失日益严重的问题。目前国内的电子商务政策只是停留在宏观指导的层面,没有指明电子商务的具体征收办法。如果我国不针对电子商务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措施,势必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同时阻碍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的公平竞争。本文揭示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多重影响,包括电子商务对税收理论、具体税种和税收收入的影响以及跨国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并结合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现状,提出了适合我国现状的电子商务税收思路,构建了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税收模式并探索了实现该模式的具体途径。同时指出,应完善我国税法,将电子商务税收纳入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主要涉及B2B、B2C及C2C这三种类型,本文根据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差异,针对不同类别电子商务构建了针对B2B电子商务的、针对B2C电子商务的和基于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三种税收模式。在B2B和B2C电子商务中交易载体可以是销售企业的电子商务网站,也可以是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且二者交易方式有所差异,因此,在每种税收模式中又根据不同交易方式区别了税款征收的具体办法。在所建模式的具体实现途径中指明了:(1)对于同时在传统市场上从事销售的企业,将其电子商务销售与传统市场销售同等对待,按传统销售的征税办法合并征税。对于只进行互联网交易的企业和C2C电子商务交易者,应当打破传统税收归属地的规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工作组对其实行统一管理,所纳税款划入国税范畴;(2)在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的广泛合作,实现两机关对电子商务交易企业的双重监控,避免交易企业偷逃税款;(3)根据交易方式的不同建立以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核心的两种电子商务支付体系以规范电子商务支付环节,确保足额征税;(4)对C2C电子商务设置税收起征点,一定程度上保障个人卖家的利益,保护C2C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