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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债权关系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关于它的性质也有很多争议。提单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有关提单立法的系统性不足,从而使围绕提单的纠纷大量产生,进而导致理论与实务也有很多不同意见,笔者认为索本探源,对提单关系与提单权利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与界定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对于提单债权关系的界定已经成为较普遍的立法例与通说,我国《海商法》中亦有明确的规定。唯关于提单债权关系的性质或提单债权关系存在的原因,则有不同的学说。本文对于提单债权关系性质的界定是采“证券关系说”的。笔者试图通过将提单证券关系与有价证券(票据)相比较来分析提单债权关系的性质;亦采用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比较的方法,侧重讨论提单债权关系的法律效力;提单权利的转让与消灭也是提单之债的重要内容。提单债权关系的主体识别历来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通过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的识别能够更好的阐明提单债权关系,也有助于理解其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另外,实际承运人制度在海商法理论及立法中,是一项较新的制度,其与提单债权关系主体之一的承运人联系相当紧密,特别是实际承运人的识别以及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责任承担也是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提单概述,具体包括提单的发展历史、种类和提单的作用;第二章论述提单所证明的权利属性,具体包括目前关于提单债权关系的几种说法,以及笔者的观点即证券关系说的观点;第三章提单债权关系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具体包括提单和运输合同的区别联系,租船合同下的提单,以及提单债权关系的主体识别问题;第四章提单之债的其他行为,笔者主要从提单的转让和提单关系的注销两个方面讲述;第五章结论。